对于于民族自治州、县(市、区)的考生和其他县(市、区)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规定:
(1)甘孜、阿坝、凉山三州,乐山市的峨边县、马边县、金口河区,攀枝花市的米易县、盐边县、仁和区,绵阳市的平武县、北川羌族自治县,雅安市的石棉县、汉源县、宝兴县、荥经县,宜宾市的兴文县、筠连县、珙县、屏山县,泸州市的叙永县、古蔺县,达州的宣汉县(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)的少数民族考生,其录取控制分数线降低40分。
(2)三州十七县两区的汉族考生,其录取控制分数线降低20分。
(3)三州十七县两区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,其录取控制分数线降低10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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